第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500 万元。
【本条规定证券经纪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挂钩机制】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三)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除外。
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将超比例部分按100%计算风险准备。
【本条规定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挂钩机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0%计算风险准备;
(二)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三)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书面分销的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书面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
证券公司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应按照单项业务承销金额和对应比例计算的合计金额计算风险准备。“同时”是指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
【本条规定承销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挂钩机制】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
(三)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
【本条规定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挂钩机制】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二)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三)接受单只股票质押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五)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本条规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挂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