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任一项证券业务的,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的2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
【本条规定证券公司应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本条规定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预警标准】
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要求
第十六条 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本条规定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数据基础】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应当对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本条规定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责任人】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发生20%以上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本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和股东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在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月的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抄报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本条规定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报送时间和对象要求】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并抄报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本条规定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变化异常时的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
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并抄报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本条规定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时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