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将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一)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二)撤消有关业务许可;
(三)其他监管措施。
【本条规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达标无望,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将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消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其他监管措施。
【本条规定证券公司整改无望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整改后,经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本条规定证券公司整改的验收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拒不报送或者提供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给予处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和依法给予处罚。
【本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导致经审计的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不适宜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和依法给予处罚。
【本条规定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风险准备:由于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所以应按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使得各项业务的风险准备均有对应的净资本来支撑。
(二)负债、流动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买卖证券款;资产、流动资产:指自身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三)自营股票规模:指持有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自营业务规模是指持有的金融产品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基本计算公式为:自营业务规模=股票投资成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成本。
证券公司创设认购权证的,计算自营股票规模时,证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资成本减去出售认购权证净所得资金(不包括证券公司赎回认购权证所支出资金)后的金额计算。
(四)一种证券:指一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
(五)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多个因素的变化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判断是否会导致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
(六)重大业务:指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本条规定有关用语的定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 年7 月1 日起施行。
【本条规定办法实施、生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