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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第二节 基金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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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的该基金的转出申请之和,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一)接收全额赎回
(二)部分延期赎回
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及部分延期赎回时,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任务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接受的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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