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户
(1)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用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
(2)开立资金账户。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
2.委托
投资者需要通过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职能一般由证券公司行使)的代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向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委托指令有多种形式,可以按照不同的依据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从各国(地区)情况看,一般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有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2)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有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
(3)根据委托价格限制,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4)根据委托时效限制,有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
3.成交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接受申报后,要根据订单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配对。符合成交条件的予以成交,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继续等待成交,超过了委托时效的订单失效。
在成交价格确定方面,一种情况是通过买卖双方直接竞价形成交易价格;另一种情况是交易价格由交易商报出,投资者接受交易商的报价后即可与交易商进行证券买卖。
在订单匹配原则方面,根据各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实践,优先原则主要有:价格优先原则、时间优先原则、按比例分配原则、数量优先原则、客户优先原则、做市商优先原则和经纪商优先原则等。其中,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以价格优先原则为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4.结算
证券交易成交后,首先需要对买方在资金方面的应付额和在证券方面的应收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同时也要对卖方在资金方面的应收额和在证券方面的应付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这一过程属于清算,包括资金清算和证券清算。清算结束后,需要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转移和对应的资金由买方向卖方转移。这一过程属于交收。清算和交收是证券结算的两个方面。
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还有一个登记过户的环节。完成了登记过户,证券交易过程才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