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创业板股票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
险警示处理
(1)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近2年连续亏损(以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近2年连续亏损。
3)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6)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出现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实施。
9)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2)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1)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者按照规定申请并获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其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3)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4)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5)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