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商是证券交易的中介,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者,与客户之间不存在从属或依附的关系。但是,要开展经纪业务,证券经纪商首先必须与客户建立具体的委托代理关系。
1.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按照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入市应事先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在具备了证券账户的情况下,投资者就可以与证券经纪商建立特定的经纪关系,成为该经纪商的客户。
这一关系的建立过程包括: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并请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客户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与其的选择指定商业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客户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等。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指定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签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约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并按照证券交易净额结算、货银对付的要求,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指定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的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