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控制。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制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2)推广安排。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
2)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7)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3)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4)登记、托管和结算。
(5)席位。
(6)投资组合。
(7)流动性要求。
(8)信息披露与报告。
(9)费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