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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节 转融通业务 转融通业务的含义及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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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的含义及基本原则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2.基本业务规则
(1)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2)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3)了解客户及信用评估。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4)转融通业务合同。
(5)转融通期限。
(6)证券公司担保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7)转融通保证金。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由证券金融公司确定并公布。
(8)转融通互保基金。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经证监会批准后施。
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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