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有关规则、风险控制及监管与处罚
1.有关规则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2.风险控制
(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买断式交易双方都面临承担对手方不履约的风险。如正回购方(融资方)到期不返还款项,则逆回购方需要变卖此前从正回购方收到的债券,但变卖款可能不足额;如逆回购方到期不归还债券,则正回购方需动用款项补购债券,但款项金额可能不足。对于此类违约风险,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规定交易双方可以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保证金或保证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的损失。
(2)仓位限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每曰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买断式回购业务信息。这些规定有利于防范返售债券义务的正回购方被迫高价买券或违约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3.监管与处罚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买断式回购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买断式回购业务的交易、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