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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二节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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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1.参与主体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2.交易品种和报价方式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截止到2010年5月底,用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有“04国债(10)”、“05国债(1)”、“05国债(4)”、“05国债(5)”、“06国债(4)”等10只国债,回购期限设定为7天、28天和91天。
3.风险控制措施
(1)履约金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履约金制度与银行间市场的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的初衷类似,也是为了防范到期违约风险。但相比而言,上海证券交易所履约金制度还存在以下特点:
1)双方均需缴纳履约金,而在银行间市场,是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券由交易双方协商。
2)履约金比率由证券交易所确定,而在银行间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的金额也由双方协商。
3)履约金到期归属按规则判定,而银行间市场则没有此类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含无力履约和主动申报“不履约”两种情况),违约方的履约金归守约方所有;如双方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4)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为限,实际履约义务可以免除;而在银行间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处置后仍不能弥补违约损失的,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继续向违约方追索。与此相对应,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
(2)仓位控制。与银行间市场类似,上海证券交易所也规定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这一规定同样有助于防范正回购方届时被迫高价买券或违约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4.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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