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它包括:
(1)公司(企业)。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在公司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既发行债券,也发行股票。西方国家能够发行证券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将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归入了公司证券。而我国和日本则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定义为金融债券。
(2)政府和政府机构。
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一般仅限于债券。
政府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既可以用于协调财政资金短期周转、弥补财政赤字、兴建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性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在战争期间还可以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开支。这一类证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价格指标。
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类是中央银行股票。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限从3个月到3年不等,主要用于对冲金融体系中过多的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