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投资者。
1)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2)金融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活跃的投资者,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是全球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3)企业和事业法人。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4)各类基金。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2)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广泛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