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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收入、风险与信息披露 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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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相关规定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应公开的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募集情况。
  (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4)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5)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
  (6)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临时报告。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其他信息。
  3.禁止行为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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