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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交易考点速记第四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8月19日
导读: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点速记第四章(证券经济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及特点、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账户管理、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管理、客户投诉管理、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风险。
  【考点二】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入市应事先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在具备了证券账户的基础上,投资者就可以与证券经纪商建立特定的经纪关系,成为该经纪商的客户。这~关系的建立过程包括: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并请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客户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与其选择的指定商业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客户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等。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
  目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中国证监会也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指定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约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并按照证券交易净额结算、货银对付的要求,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指定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的查询服务。
  三、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委托关系的确立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当客户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包括客户填写委托单(柜台委托)或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及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则客户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就建立了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关系。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而达成的协议。委托单不仅具备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而且明确了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办理证券投资事务权限的义务,明确了证券经纪商是委托人进行证券交易代理人的法律身份。这种委托关系表现为: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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