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正式开业。 ( )
172、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 )
173、由于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所致的法律责任由该证券发行人承担,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
174、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托管人应在结算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择1家,开立1个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 )
17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除8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但不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 )
176、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6个月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调整情况。 ( )
177、股票、债券、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属于基础性的金融产品。 ( )
178、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179、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专用席位的经营机构,都须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递交相应的文件或材料。 ( )
180、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5%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