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讲义: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六、融资融券交易操作(重点)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注意各类细节要求)
1、申报指令内容: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2、申报数量100股或整数倍
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新成交价
4、融资:卖券还款、直接还款
5、融券: 买券还券、直接还券
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还其融资欠款
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还券外不得他用
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或交易所规定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回购交易(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同)
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未按期还款还券,券商可强制平仓,不足可追索。
10.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
(二)标的证券的条件(难点,难在数字的记忆)
1、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的证券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少于5亿元,融券卖出的证券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少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与基准指数的平均值偏离值不超过4个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平均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6、完成股改与未被实施特别处理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以下细节知识:
☆ 交易所选取标的证券原则: 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 上交所标的证券范围:与上证50指数成分股范围相同,包括50只股票、与上证50指数成分股同时调整。
☆ 深交所标的证券范围:与深证成指成分股范围相同,包括40只股票、与深证成指成分股同时调整。
☆ 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调出标的证券的情形:
(1)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2)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被调整出标的证券,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可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例题:标的证券为股票的,融资买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 )亿股。
A.1
B.2
C.5
D.8
【答案】A
【解析】标的证券为股票的,融资买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
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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