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单选、判断)
2.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判断)
3.上市公司做出股东持股变动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多选)
(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2)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
(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十一节
1.《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多选)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单选、判断)
3.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多选)
(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4)收购目的;
(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7)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8)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4.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判断)
5.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单选)
第十二节
1.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判断)
2.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判断)
3.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单选)
4.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判断)
5.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单选)
6.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判断)
7.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判断)
第十三节
1.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判断)
2.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判断)
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判断)
4.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判断)
5.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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