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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考前辅导:第九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5日
  第五节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大纲要求: 熟悉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信用评级安排、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短期融资券的含义:短期融资券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最长的期限是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知识点一、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交易商协会设立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
  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应在注册后两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更换主承销商或者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知识点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与资金使用(考点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资金使用用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知识点三、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一)承销的组织:在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
  1.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有3家或3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1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
  2.承销机构承销融资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二)信用评级
  1.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2.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三)利率与费率的确定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及的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单选题)
  (四)交易、结算与兑付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就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短期融资券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同业拆解中心为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知识点四、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P335)
  (一)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1.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企业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1期会计报表)
  2.首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应至少在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在发行前3个工作日发布发行文件。
  (二)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日期精准记忆)
  1.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1)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2)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在存续期间,企业发生可能影响重大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场披露(P336,11条)
  (4)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6)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向市场披露上一个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者持有短期融资券的数量超过该期总托管量30%的投资者名单和持有比例。
  (三)本息兑付的信息披露
  企业应当在短期融资券本息兑付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四)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
  (六)信息披露的特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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