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1.含义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由股东认购或公司募足的股款构成,基本构成单位是股份,故可称为“股份资本”或“股本”。
2.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必须具有确定性(章程中规定且设立登记前认购或募足完毕)。
国际上该原则的实现方式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
(2)资本维持原则: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报考维护)
实现形式有:
限制股份的不适当发行与交易(禁止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随意回购、以股票为质押品):
②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③实行公积金提取制度;
④盈余分配制度。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总额不得变动。(静态维护)
3.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修改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增加
①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③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④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⑤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⑥公司债转换为公司股份
(2)减少(剩余闲置资本过多、提高资本利润率或经营亏损)
①减少股份数额
②减少每股面值
③以上兼而有之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曰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注:若因资本过剩而减资,应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向股东发还股款,或免除或减少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若因亏损而减资,要按比例注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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