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企业债券每份面值为100元,以1000元人民币为1个认购单位。
(3)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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