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2)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4)公司债券网下发行不超过5个交易日,但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的除外。网下发行截止日应晚于网上发行截止日至少两个交易日。
网下发行截止日次日10:30前,主承销商应将分销注册数据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基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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