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可以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
152.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10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发行人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
153.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其最近2年及1期财务报表应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154.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 )
155.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
156.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将就发行人的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改革委的意见。国家发改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
157.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普通程序。( )
158.发行人对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作出承诺并披露的,应列表披露投资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实际效益与承诺效益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披露原因。( )
159.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按约定的条件在规定的转股期内随时转股,并于转股完成后的当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
160.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还事宜与此相同。( )
161.回售条款相当于债券持有人同时拥有发行人出售的1张美式卖权。( )
162.在股价走势向好时,赎回条款实际上起到强制转股的作用,当公司股票增长到一定幅度,转债持有人若不进行转股,那么,他从转债赎回得到的收益将远高于从转股中获得的收益。( )
163.若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交易所可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
164.债券持有人购买可交换债券后,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
165.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
166.当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1%。( )
167.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担保要求。( )
168.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企业债券评估从业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债券资信评级机构对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
169.目前的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分为先核定规模(额度)、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 )
170.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经证监会批准可以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
171.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 )
172.在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准备发行过程中,必须选聘境外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 )
173.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如果公司在相同的管理层人员的管理下有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以往3年盈利合计5000万港元,并且市值不低于1亿港元,则可以上市。( )
174.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上市时必须最少共持有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
175.簿记定价主要是统计投资者在不同价格区间的订单需求量,以把握投资者需求对价格的敏感性,从而为主承销商(或全球协调人)的市场研究人员对定价区间、承销结果、上市后的基本表现等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依据。( )
176.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177.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
178.投资者可以持证监会对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准文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
179.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5年。( )
180.中国证券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给予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