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在网下电、子化发行方式下,主承销商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登记结算平台据此办理网下发行股份初始登记。( )
141、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应在持续督导期最后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
142、证券经营机构采用包销方式,若承销团不能全部售出证券,则承销商在承销期结束时自行购入售后剩余的证券。( )
143、股款收缴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在股票发行结束后的若干天内,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收缴的股款全额划人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
144、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督促发行人及时更正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交易所报告。( )
145、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
146、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
147、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
14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自股票上市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计算。( )
149、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营业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