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
122、保荐机构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
123、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
124、《证券法》规定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
12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 )
126、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没有数量限制。( )
127、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3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
128、上市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
129、发行申请文件一经申报,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
130、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l0名股东的,则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