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除金融类企业外,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162、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会后、申请文件封卷前,保荐机构在持续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专业意见,就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同时应督促相关中介机构就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
16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
16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只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
165、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新股发行、上市操作程序的规定,除申购代码外基本一致。( )
166、提交发行新股申请文件并经受理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进入核准阶段,此时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责任终止。( )
16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初次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书面文件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
168、持续督导期届满,保荐机构可继续完成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
169、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新股,不需要保荐机构保荐。( )
170、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拟发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第1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说明,保荐机构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专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