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招股说明书签订完毕之日计算。 ( )
132、
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通常做法,采取配售方式,承销商可以将所承销的股份以协议收购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配售。( )
133、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 )
13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上述证券业务之一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
135、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招股说明书应说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是正确的。( )
136、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公司净资产总值应不低于2亿人民币。( )
137、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引致阅读不便的情况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
138、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可以不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反映。( )
139、
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通常做法,采取私募方式不需要使用严格的招股说明书。( )
14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应具有连续性,如辅导人员发生变更,应办妥交接手续,并应于变更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书面备案,说明变更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