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与承销冲刺教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
【知识点5】新股发行的申请文件
(一)申请文件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l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规定,公开发行新股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申报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文件是上市公司为发行新股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2.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两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4.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履行其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的义务。
5.对未按规定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二)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初次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书面文件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2.纳入发行申请文件原件的文件,均应为原始文本。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始文本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始文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5.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
章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文件
1一l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2募集说明书摘要
1—3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第五章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5—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2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有关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5—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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