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对所有新受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应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111、发行人可以依据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股票。( )
11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主承销商为了合理地确定股票价值而与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的直接沟通,这种做法叫做定价前路演推介。( )
113、证券经纪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
114、两个以上的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时,两个出资人的投入业务可以没有任何联系。( )
115、具有分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可以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 )
116、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给予纪律处分。( )
117、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所以只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主要部分的主要内容就行。( )
118、发行人应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
119、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证监会事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