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为保证生产设施、作业场所与周边建筑物、设施保持安全合理的空间,确保紧急疏散人员时畅通无阻,《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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