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 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
(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考试点职责是: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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