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
第十七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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