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四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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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四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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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uy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