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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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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