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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基础讲义(15)

来源:233网校 2010-03-04 09:24:00

  对借款人的限制:

  ①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②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③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⑥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⑦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⑧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3)贷款人

  贷款人的权利:

  ①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②有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④有权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⑤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⑥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的义务:

  ①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②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③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其中,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④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对贷款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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