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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注会新制度冲刺复习:突破《经济法》数字关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5日
  4、股票首次发行持续盈利能力:

  (1)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2)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上市公司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6、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1)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7、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分离交易)

  8、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分离)。

  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分离至少为1年)

  10、(分离)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1、(非公开发行)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无保留意见)

  1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15、上市公司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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