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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注会新制度冲刺复习:突破《经济法》数字关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5日

  3年/次/36月

  1、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只要不超过3年即可;监事任期为法定制,法定就是3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解释】第3条的范围包括“董事、厂长和经理”,第4条的范围仅限于“法定代表人”;第3、4条的前提均为“负有个人责任”。

  3、独立董事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P172)

  成立满3年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财务指标(P174)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没有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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