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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之各个组织的会议制度综述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1月23日
  (三)董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分为一般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

  (1)一般董事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死股东大会召开条件相类似,但少了单独的监事提议召开这个情形。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董事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

  根据规定,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应该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成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根据规定,1/3以上的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董事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解释】这里的规定的提议召开的人数和出席比例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同。

  (四)监事会

  主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两类公司的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召开条件由公司章程规定。

  (五)债权人会议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根据规定,应当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3)清算组要求时

  (4)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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