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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之各个组织的会议制度综述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1月23日

  四、会议通知时间

  (一)股东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

  (1)一般会议: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二)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或委员。

  (三)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首次会议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各债权人;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各债权人。

  五、特别决议及其通过方式

  (一)股东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特别决议事项可以分为4种:

  (1)增减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根据归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额特别决议事项以及通过的比例完全一致,唯一的差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全体股东的2/3来计算,而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出席会议”的股东的2/3来计算。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从规定可以看出,其特别决议事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合并、分立、解散和破产

  2.增减注册资本

  3.发行公司债券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特别决议事项分为以下几类:

  1.修改合营企业章程

  2.终止、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4.合并分立

  其特别决议应该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

  根据规定,合作企业的特别决议事项分为以下几类:

  1.修改合作企业章程

  2.注册资本的增减

  3.资产抵押事项

  4.合并分立和解散

  其特别决议事项应该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解释】合作企业特殊事项中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即资产抵押事项。另外,其特别决议事项的通过方式与合营企业相同。

  (五)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中仅有一项特别决议事项,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根据规定,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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