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教材有关章节中涉及不同组织形式会议制度的规定,其召开条件、表决程序和通知时间等不完全相同,下面就教材中的《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破产法》中所涉及会议制度的内容做一个综述。
涉及有关的会议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
一、会议的召开条件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召开的条件中一般都有一定比例人数提议、公司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等情形。
(一)股东会议定期会议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其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股东会议召开的条件,下面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方面来说明。
1.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可以看出,《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召开没有规定具体的条件,其召开的时间、出席人数等都可以根据股东共同的意愿,由公司章程来确定。
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解释】所谓的创立大会实际上就是一次股东会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
(二)股东会议临时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由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因此公司法特别规定,该1至2名的监事也是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必须设立监事会,没有不设立监事会仅设立监事的情况,因此只有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的监事是不能直接提议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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