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债权被否认而又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者,不得再参加债权人会议。
3.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7项(通过和解协议)、第10项规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据此,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且享有法定的表决权。
5.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因职工债权人处于最优先的清偿地位,破产程序的进行与分配不影响其实际利益,故不应享有表决权,以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但如存在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优先受偿,或是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下,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6.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