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种类特定与内容特定。
行为人若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或者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例题4·多选题】张某对李某负有100万元的债务。张某所提供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合法有效的有( )。
A.张某将自己的一辆价值100万元的房车不转移占有质押给李某
B.张桌将自己的一幢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李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C.张某的朋友甲将自己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工艺品抵押给李某,双方依法签订了抵押合同
D.二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张某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张某的房屋归李某所有
【答案】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物权法定原则。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第一,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第二,物权的内容法定,不得创立与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的物权。选项BC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其内容也符合规定。而选项A与法定物权的内容相异,因为动产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不转移占有,即使名为质权,也无效。选项D属于流押条款,也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
【提示1】共有,是指多个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并不冲突。
【提示2】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相容”的物权,比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共容。
3.物权公示原则(见表3.2)
原则上,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表3.2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对于物权移转 效力的影响程度 |
定义 |
举例 |
公示生效主义 |
物权移转,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效 |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权利的设立或转让,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公示对抗主义 |
物权的享有与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 |
①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提示】物权推定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