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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3日
导读: 公司法律制度作为证券法的“大哥”的公司法实际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与合伙企业同属于商事法律制度的类别,另外一方面联结了后面的证券法章节,证券的发行、上市、股份转让等都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基础。建议考生高度重视本章内容,并对《公司法》新修订的内容予以充分的关注。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链接1】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链接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链接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链接1】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链接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链接3】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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