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1.破产债权范围(★★)
(1)时问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2)主体范围: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债权申报的要求(★★)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职工工资等形成的职工劳动债权免于申报。其他债权如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发生分立,由分立后的当事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提示】有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入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此种情况下的补充申报并非因债权人自身过错造成,其债权的核查确认费用应当作为破产费用支付。
表8·10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的界定
项目 |
内容 |
破产清算程序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
重整程序 |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
和解程序 |
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举例1】甲企业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由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银行贷款时,银行有权要求乙企业代为清偿,乙企业按照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了本息共110万元,偿付债务后,一般情况下,乙企业有权向甲企业追偿110万元,但如果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此时,乙企业享有的追偿权,也就是代甲企业清偿的110万元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举例2】甲企业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由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银行贷款时,银行有权要求乙企业代为清偿,但如果此时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银行自己不申报债权时,银行应当通知乙企业,乙企业有权就将来可能产生的求偿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但其获得清偿的总数不得超过债权总额。
(3)连带责任保证下的债务清偿(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提示】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的“选择权”。
(4)一般保证责任下的债务清偿(债务人破产)。
【链接】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①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已经到期。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追偿。
【链接】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尚未到期。
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2.保证人破产涉及的债务清偿
(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2)保证债务到期的问题。
①保证债务已到期时,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②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的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
(3)一般保证责任下的债务清偿问题(保征人破产)。(★★★)
①一般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其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
②债权人可以先以保证债务的全额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③如债权人先获得债务人清偿,便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额。
④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再确定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并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3.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报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提示】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4.受托人的申报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提示】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5.票据付款人的申报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三)债权确认
(1)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债权登记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2)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中。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