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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如果说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这些企业主体法律制度解决的是各类企业如何的“生”,那么本章解决的就是这些企业如何的“亡”,但最重要的是在这种消亡过程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考生在学习本章时,应了解《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围绕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重整、和解等程序性规定,正确界定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掌握破产财产分配的思路来进行学习。

  六、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能行使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提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同样也享有表决权,仅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两项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2)职工劳动债权人一般不享有表决权,但如存在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优先受偿,或是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下,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链接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产生。

  【链接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入。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提示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提示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补救。

  ①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②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事项时,经债权

  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③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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