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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考生学习本章时应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核心,围绕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的内容加以学习,在学习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基础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深入学习。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1.企业审议

  (1)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3)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清产核资(略)

  3.确定受让方(★★)

  (1)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2)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4.确定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

  (1)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无意向受让方的,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例题8·单选题】某国有企业拟将其资产转让,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为15000万元并经有关部门备案,但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其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一定金额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该金额是(  )万元。

  A.14500

  B.13600

  C.13500

  D.1500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国有产权转让重新挂牌价格的确定。根据规定,国有产权转让重新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15000×90%=13500(万元),故选项C正确。

  (2)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抵扣。

  (4)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5.转让成交

  (I)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协议转让。

  (2)两个以上受让方:拍卖或者招标方式。

  (3)转让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6.支付转让价款(★★★)(见表10.4)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表10.4有关分期出资发行或付款的总结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十章讲义及习题

  (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提示】上述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2)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①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②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③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④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⑤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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