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汇管理制度
(一)《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适用范围(★)
(1)《外汇管理条例》对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了属人兼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
【提示1】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提示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3)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2.基本原则
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区别管理原则。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项目的概念
经常项目,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收支是最主要的内容。
2.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提示】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核心内容:总量核查、报考监测和分类管理。
具体做法:依托全国集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进出口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对非现场总量核查中发现的可疑企业实施现场核查,进而对企业实行报考监测和分类管理(见表12.7)。
表12.7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程序
项目 |
程序 |
企业名录管理 |
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外汇局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提示】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
企业分类管理 |
(1)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 (2)外汇局对分类结果进行报考调整,并对B、C类企业设立分类管理有效期。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8、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3)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
货物贸易 外汇收支 |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进行信息申报,金融企业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进行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该信息 |
非现场核查 和现场核查 |
(1)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2)外汇局可对企业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和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现场核查 |
4.(2014年调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1)金融机构负责审查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2)单证留存与备查
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查。
(3)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监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查实外汇违法行为。
5.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提示】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