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处置,主要是指无形资产出售、对外出租、对外捐赠,或者是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应予转销并终止确认。
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将其转销。如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或者无形资产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等。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到“营业外支出”中。
【教师提示】对于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的失败,如果原研发支出已经资本化,在项目失败后,则应当比照无形资产报废的相关规定,将账面价值转销,记入到“营业外支出”中。
【印花税规范】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
产权转让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0.5‰贴花。
★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金额,按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相关链接】软件产品、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涉税规范
【特别提示】软件产品通常属于软件开发企业的存货,并非无形资产。技术服务也通常属于企业提供的劳务。但由于其无形的特征,且往往具有高新技术的特点,因此放在这里一并进行讲解。
【增值税规范】
(一)软件销售一般规范
类型 |
税务处理 | |
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
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 |
征收营业税 | |
受托开发软件产品 |
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 |
征收增值税 |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 |
征收营业税 |
(二)动漫产业、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情形 |
税务处理 |
1.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 |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 |
销售的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4.嵌入式软件的税收优惠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额的计算,可以比照一般软件产品的计算方法,其中: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A.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C.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应该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所得税规范】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所得税规范】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教师提示】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4.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税规范】对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印花税规范】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但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合同,但不包括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涉及所书立的合同。
技术合同按照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0.3‰。
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对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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