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是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资产相比,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资产负债表列示的项目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项目通常有: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
(二)确认和计量原则
1.公允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允价值视为能够可靠计量: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2.账面价值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调整因素。
(三)商业实质的判断
1.判断条件
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①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相同,时间不同。
比如,某企业以一批存货换入一项设备。
②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相同,风险不同。
比如,A 企业以其用于经营出租的一幢公寓楼,与 B 企业同样用于经营出租的一幢公寓楼进行交换,两幢公寓楼的租期、每期租金总额均相同,但是 A 企业是租给一家财务及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该企业租用该公寓是给其单身职工居住。
③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相同,金额不同。
比如,某企业以一项商标权换入另一企业的一项专利技术,预计两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相同,在使用寿命内预计为企业带来的现金流量总额相同,但是换入的专利技术是新开发的,预计开始阶段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明显少于后期,而该企业拥有的商标每年产生的现金流量比较均衡,则两者各年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差异明显,则上述商标权与专利技术的未来现金流量显著不同,因而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所指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和最终处置时预计产生的税后未来现金流量,根据企业自身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即就企业自身而言,鉴于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因素,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比换出资产产生更大的作用,使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的经营活动部分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即换入资产对换入企业的使用价值与换出资产对该企业的使用价值明显不同,使换入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换出资产产生明显差异,因而表明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交换涉及的资产类别与商业实质的关系
(1)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不同大类的非货币性资产。
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因其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不同,一般来说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风险、时间和金额也不相同,因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通常较易判断。
(2)同类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同一大类的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是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为同类资产的情况,同类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既可能相同,也可能显著不同,其之间的交换因而可能具有商业实质,也可能不具有商业实质。
【例】某企业将自己拥有的一幢建筑物,与另一企业拥有的在同一地点的另一幢建筑物相交换,两幢建筑物的建造时间、建造成本等均相同,但两者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可能不同。
比如,其中一项资产立即可供出售且企业管理层也打算将其立即出售,另一项难以出售或只能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出售,从而至少表明两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流入的时间明显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该两项资产的交换视为具有商业实质。
(3)通常情况下,商品用于交换具有类似性质和相等价值的商品,这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产生损益,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某些特定商品上,比如石油等产品,供应商为满足特定地区对这类商品的及时需要,在不同的地区交换各自的商品(存货)。
【例】A石油销售公司有部分客户在B石油销售公司的所在地,B公司有部分客户在A公司所在地,为了满足两地客户的即时需求,A公司将其相同型号、容量和价值的石油供应给 B公司在A公司所在地的客户,同样,B公司也将相同型号、容量和价值的石油供应给A公司在B公司所在地的客户。
这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不能确认损益。
3.关联方之间交换资产与商业实质的关系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只要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相同,就一定会涉及损益的确认,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通常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予以实现。
三、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的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一般来讲,如果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时,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不具有商业实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比较两项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风险和金额方面的差异,很难判断两项资产交换后对企业经济状况改变所起的不同效用,因而此类资产交换通常不具有商业实质。
【增值税规范】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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