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收率
(一)一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
1.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经营旧货。
【提示1】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提示2】按照《营改增》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迸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菲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2.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